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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圖書館借閱規則

虎尾鎮立圖書館

  • 資料來源:虎尾鎮立圖書館
  • 日期:2021/04/08

一、 申請借閱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辦理。
(1)個人借閱證:
1.本國民眾請持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申請,十二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辦理借閱證。
2.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請持居留證或護照申請,使用期限以居留期限為原則。
(2)團體借閱證設籍本縣之公私立學校、機關與團體皆可辦理,學校以教師為申請人,由校方出具證明,憑身分證辦理;機關及團體以負責人為申請人,憑身分證及立案證明文件辦理。請依「雲林縣虎尾鎮立圖書館團體借閱證申請須知」辦理。
二、申請借閱證可於本館開放時間內親自到館辦理、或網路線上辦理。
三、借閱證應親自辦理,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四、借閱證如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登記後,由本館辦理補發。若因未掛失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賠償責任。補證需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辦理。
五、 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辦理更正,如未依規定辦理,造成權益受損,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圖書視聽資料借閱:
一、借閱圖書視聽資料,應憑本館或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鄉(鎮、市)圖書館發給之借閱證,親自辦理圖書視聽資料借閱手續。
二、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缺頁、評註、潮溼、污損或毀損等,如有上述情形,應於借閱時聲明。
三、 借閱冊數:
(1)個人借閱證:圖書視聽資料加總每人最多可借15冊(件),圖書每冊借期30天、過期期刊每冊借期15天、視聽資料每片借期15天;於借閱到期日前5日得予上網或電話續借,借期30天則予續借10天、借期15天則予續借5天。續借以一次為限。
(2)團體借閱證:每證可借圖書100冊,一般圖書借期30天,不可續借。請依「雲林縣虎尾鎮立圖書館團體借閱證申請須知」辦理。
四、借閱圖書等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冊逾期1日以停借1日計,以此類推。
五、遺失本館圖書資料,應購置原圖書資料賠償;如無法購得,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值相當,經本館認可者賠償。附件遺失視同整套賠償。
六、逾期圖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以節省人力成本,未留電子郵件者,每月以電話通知;每半年一次寄發催書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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